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科技创业园国有产权转让第二次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许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拟对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科技创业园资产实施公开转让。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时间:2003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立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投资和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转让标的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科技创业园,占地90.6亩,标准厂房8栋、综合服务楼1栋(不含第2、3、4、5层公租房,房产证面积4015.22平方米)及地面附属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60465.9平方米,终止日期:2056年12月30日。不包含职工安置问题(详见:豫胜德评报字[2014]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上房产已对外租赁,详见租赁协议。
三、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已经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豫智会审[2014]第051号),截止2013年12月31日,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6659753.62元,负债总额86750216.97元。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的备案及核准情况
转让标的已经河南胜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豫胜德评报字[2014]第21号),以2014年9月24日为资产评估价时点,评估总价值11144.5648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五、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此次转让行为已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许开管文[2014]50号文件)。
六、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的生产经营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产销售的主导产品应为装备制造业。
3、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4、企业能源消耗不得高于开发区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95吨标准煤/万元)的80%。
5、园区内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度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自第二年度起,竞买企业每年实现营业收入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上缴税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园区内当年引进境外、省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优惠政策可依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许发[2008]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许政[2014]40号)文件执行。
7、意向受让方应按要求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承诺书(详见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交易机构网站),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每年需向管委会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挂牌价格、保证金、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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