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科技创业园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许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拟对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科技创业园资产实施公开转让。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时间:2003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立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投资和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转让标的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科技创业园,占地90.6亩,标准厂房8栋、综合服务楼1栋(不含第2、3、4、5层公租房,房产证面积4015.22平方米)及地面附属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60465.9平方米,终止日期:2056年12月30日。不包含职工安置问题(详见:豫胜德评报字[2014]第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上房产已对外租赁,详见租赁协议。
三、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已经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豫智会审[2014]第051号),截止2013年12月31日,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46659753.62元,负债总额86750216.97元。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的备案及核准情况
转让标的已经河南胜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豫胜德评报字[2014]第21号),以2014年9月24日为资产评估价时点,评估总价值11144.5648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五、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此次转让行为已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许开管文[2014]50号文件)。
六、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的生产经营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产销售的主导产品应为装备制造业。
3、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4、企业能源消耗不得高于开发区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95吨标准煤/万元)的80%。
5、园区内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度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自第二年度起,竞买企业每年实现营业收入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上缴税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园区内当年引进境外、省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优惠政策可依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许发[2008]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许政[2014]40号)文件执行。
7、意向受让方应按要求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承诺书(详见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交易机构网站),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每年需向管委会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挂牌价格、保证金、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为11145万元。
2、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的同时,缴纳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若受让不成功,五日内无息退回)。
3、受让成功后,已交保证金转化为受让价款,剩余受让价款需在90日内汇入指定账户。
八、挂牌期限及交易方式
1、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26日17时。
2、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若不足两人的,将进行第二轮公告征集。
九、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室
联系电话:0374-8308799 13937484196 15038966677
详情见交易机构网站:http://www.xcpmh.com
十、监督电话
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监督电话:0374-2962710
工商监督电话:0374-2598557
许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9日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公开处置出让条件
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研究同意,将位于开发区阳光大道的科技创业园整体公开处置。意向受让方应满足如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的生产经营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生产销售的主导产品应为装备制造业;
3、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4、企业能源消耗不得高于开发区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95吨标准煤/万元)的80%。
5、园区内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度投资应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自第二年度起,竞买企业每年实现营业收入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上缴税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园区内当年引进境外、省外资金5亿元人民币以上,优惠政策可依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许发【2008】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许政【2014】40号)文件执行。
意向受让企业应按要求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承诺书(见附件),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每年需向管委会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9日
承 诺 书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照科技创业园出让拍卖文件要求, 自愿竞买接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创业园,现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竞买成功后资产移交前在开发区依法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移交给在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公司。
2、我公司新上项目 符合开发区装备制造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3、我公司保证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超出上述标准时,自愿接受停产整顿。
4、我公司保证企业能源消耗不高于开发区201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95吨标准煤/万元)的80%,超出该标准自愿接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按要求进行整改。
5、我公司保证科技创业园区内企业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度内再投资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自第二年度起,科技创业园区内企业每年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不低于1000万美元、上缴税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若低于上述指标之一时,不享受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我公司自愿将出口创汇按差额的10%、上缴税金按差额的100%向开发区财政缴纳补偿款。
6、我公司保证自竞买之日起,5年内不进行整体或拆分转让。若予整体或拆分转让,自愿向开发区财政一次性缴纳5000万元违诺金。
本公司如因违背承诺产生纠纷,纠纷解决方式同意提交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