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条件 |
1、在确定为投资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按照《增资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2、投资方在全部资金出资到位后,项目销售率达不到90%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股权。3、投资方应承诺以下事项:(1)、项目启动后,以投资方新增资本金作为项目开发的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投资方负责筹措;若因投资方资金筹措不到位导致项目停工累计超过2个月,投资方应无条件退出合资公司,所投资金不予返还,且应赔偿融资方所有损失。(2)、增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具体负责许建置业合作地块的规划设计、报建手续、招标管理、项目管理、销售等工作。(3)、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项目达到预售时间不超过6个月。(4)、从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项目清盘时间不超过28个月。(5)、许建置业有限公司分红时,市建投公司作为优先级收益权人,有权优先享有固定投资收益,投资方应承诺市建投公司税后最低投资收益。当股东税后投资收益低于投资方承诺的市建投公司税后最低投资收益时,许建置业应优先满足市建投公司的税后最低投资收益。当股东税后投资收益大于投资方承诺的市建投公司税后最低投资收益时,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税后投资收益。购买土地的股东借款偿还完毕后,从当日起开始计算,许建置业分2次以预分配利润形式支付市建投公司的税后最低投资收益,每3个月支付二分之一,6个月内支付完毕,不足部分由投资方以其项目可分配利润等予以全额补足。许建置业实现房屋销售后,销售资金使用的先后顺序依次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购买土地时市建投公司的股东借款;投资方的股东借款;市建投公司的税后最低投资收益;股东的税后投资收益。(6)、为保证优先级收益权人市建投公司税后最低投资收益,由投资方将其在许建置业的股权质押给市建投公司,或者提供其他有效资产足额质押,予以保证。(7)、如果到付款时间节点,如因投资方原因未能支付相应款项,每逾期支付一天,许建置业必须每日向市建投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市建投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协议,投资方无条件退出许建置业,所投资金不予返还,且必须赔偿市建投公司所有损失。(8)、上述条款中出现的项目达到预售时间、许建置业购买土地时股东借款本息的偿还时间和项目清盘时间,均是排除不可抗力影响后的项目可正常推进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