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钧台办连洛大道东侧、花园路北侧土地宗地代码(411081312004GB00538)资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
HA2023DF100324 |
转让底价 |
1,742.4400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18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11-15 |
标的所在地区 |
河南省 - 许昌市 |
资产类别 |
土地使用权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钧台办连洛大道东侧、花园路北侧土地,宗地代码(411081312004GB00538),豫(2022)禹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7号,土地面积:11725.69平方米,用途:商务金融用地 |
名称 |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钧台办连洛大道东侧、花园路北侧土地宗地代码(411081312004GB00538)资产转让项目 |
地理位置 |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钧台办连洛大道东侧、花园路北侧土地 |
权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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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编号 |
豫(2022)禹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27号 |
规划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 |
目前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 |
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11725.69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40 年 |
标的展示时间 |
公告发布之日起 |
标的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展示联系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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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禹州市禹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禹州市行政北路东段商务金融中心一号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81MA47HCK389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浩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禹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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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禹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7)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资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4)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受让方均须到转让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后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在提出受让申请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交纳足额保证金600万元。意向受让人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或扰乱交易秩序,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人未能成为最终受让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2、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3、资产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8200元,分别为应支付给河南龙翼祥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费用68200元;应支付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费用20000元。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4、资产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0,000.00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21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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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拍卖 |
交易机构 |
业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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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
中原产权吴先生、许昌定点机构暴先生 |
联系电话 |
0371-65665765、159363588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