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许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官网   服务热线:0374-5260009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5日 10:57:07      浏览:1398次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产权[2015]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议过程中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的制订,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支撑,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要以统一平台建设为契机,发挥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推动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动与共享。要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全面推进国有产权交易的电子化,统一本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集中统一发布及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监督指导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其电子交易系统与本地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的方式,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实现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三、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在场所资源整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国有产权交易的正常开展,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应当利用好现有成熟的、市场化程度高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代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防止出现以行政性机构代替市场化场所的倾向。
      四、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的国有产权交易全部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将日常检查抽查和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的电子化监督相结合,实现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全覆盖,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打破市场分割,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协同配合。各级国资委应当结合统一公共资源平台建设,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国有产权交易实施动态监管,探索国资监管机构之间、国资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易监管协同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对跨平台、跨区域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的有效监管。
      六、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资委要加强对本地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出现的问题。鼓励产权市场在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优质服务。